(2017)浙0213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毛洪江圣军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圣军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13执744号被拘留人:江圣军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毛洪与康彬坤、江圣军(2017)浙0213执74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江圣军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