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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7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戴浩平与罗文键、新疆恒达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五矿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浩平,罗文键,新疆恒达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五矿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112号之一原告:戴浩平,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徐州故矿务局干部,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罗文键,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新疆恒达金泰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兰,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恒达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肖甜甜。被告:五矿新疆贸易有��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法定代表人:陈绍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哈丽亚·尔斯别克,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浩平与被告罗文键、新疆恒达金泰矿业有限公司、五矿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戴浩平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浩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浩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为223468.27元,收案件受理费4652.02元(原告戴浩平已预交),现原告戴浩平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浩平负担25元,退还原告戴浩平4627.02元。审 判 长 曹 江 宁人民陪审员 张 成 胜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晓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