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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杨成文、杨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杨成文,杨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北段路西206号。负责人:崔振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解娟,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成文,男,1980年12月,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黎,女,1978年10月,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杨成文、杨黎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22399.82元及其利息贺逾期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为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由被执行人杨成文、杨黎承担案件受理费260元及执行费2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成文住房公积金28422.04元,该款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