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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春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春豪,冯慧,冯盼军,冯振国,冯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春豪、冯慧、冯盼军、冯振国、冯彦涛。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春豪、冯慧、冯盼军、冯振国、冯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