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恢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志龙申请执行张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龙,张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龙,男,1973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张建峰,男,1972年12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龙与被执行人张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