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叶加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加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462号罪犯叶加良,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加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执字第12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金刑执字第13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叶加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加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