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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401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爱花与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晓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花,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晓敬,王玉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012号之五原告:徐爱花,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桐乡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88号4幢2F.3F。法定代表人:历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权,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华,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敬,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第三人:王玉立,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徐爱花与被告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晓敬、第三人王玉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徐爱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爱花撤诉;二、解除对被告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客户备付金55万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9035元,减半收取4517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87元,由原告徐爱花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咸瑞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