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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学贞诉宋德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贞,宋德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845号原告:黄学贞,女,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明(系原告儿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洪雅县。被告:宋德君,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贞诉被告宋德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贞在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学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学贞负担。审判员  周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