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学贞诉宋德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贞,宋德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845号原告:黄学贞,女,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明(系原告儿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住洪雅县。被告:宋德君,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贞诉被告宋德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贞在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学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学贞负担。审判员 周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