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永信、叶一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信,叶一锋,洪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郑永信,女,1961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一锋,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洪莱,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于2017年03月28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1835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叶一锋、洪莱名下的证载地址为杭州市上城区福利新村5幢1单元504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杭州权证上移字第07519939号)的查封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邹 谏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1242号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永信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叶一锋、洪莱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叶根峰联系电话:0578-6838110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