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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兴财、严盛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兴财,严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175号申请执行人金兴财,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严盛国,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执行金兴财与严盛国(2016)浙0782执1217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虞问来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