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家华与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华,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华,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家华与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家华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30万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家华在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第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绍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