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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尚改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改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070号被执行人:尚改换,女,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被执行人尚改换罚金一案,本院(2016)苏098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查明其有车辆,因需查封的车辆不在我院辖区,现已委托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未能扣押到该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98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尚改换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