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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清龙、李更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清龙,李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罗清龙,男,汉族,1952年9月1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更新,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罗清龙申请执行李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684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清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