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08号原告高某,女,1978年3月30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何某,男,41岁,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