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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308号原告高某,女,1978年3月30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何某,男,41岁,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