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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柏木与胡光、孟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木,胡光,孟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553号原告:陈柏木,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胡光,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孟四,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陈柏木与被告胡光、孟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柏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柏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柏木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婉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