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柏木与胡光、孟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木,胡光,孟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553号原告:陈柏木,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胡光,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孟四,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陈柏木与被告胡光、孟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柏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柏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柏木负担。审判员 李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婉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