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常东霞、高碑店市嘉利业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东霞,高碑店市嘉利业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常东霞,女,汉族,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高碑店市嘉利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张六庄乡王庄村。法定代表人:许桂池。常东霞申请执行高碑店市嘉利业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碑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高劳人仲案(非)〔2016〕45号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东霞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劳人仲案(非)〔2016〕45号的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