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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8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勤丽、李仁国、李忠宝、李继山、于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于勤丽,李仁国,李忠宝,李继山,于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8执8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鹤伊路9号。法定代表人郭广,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勤丽,女,1978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岗市宝泉岭农垦局二十七连。身份证号码:230708197804040424。被执行人李仁国,男,1975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岗市宝泉岭农垦局二十七连。身份证号码:230708197502080412。被执行人李忠宝,男,1992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五道库街林西委1组。身份证号码:370828199202010016。被执行人李继山,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五道库街林西委1组。身份证号码:230708197112070411。被执行人于勤梅,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美溪区五道库街林西委1组。身份证号码:23070819720202042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溪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勤丽、李仁国、李忠宝、李继山、于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8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