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威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27号罪犯刘威,男,41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六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威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7万元,犯罪所得22.8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刘威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威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判决确定的财产义务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