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拉与重庆世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拉,王世宽,重庆世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41号之一原告:陈拉,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克,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世宽,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世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涂山路35号负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158209XG。法定代表人:王世宽,系本案第一被告。原告陈拉与被告王世宽、重庆世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陈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10元,由原告陈拉负担。审 判 长 张雪竹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人民陪审员 王成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