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南柱与金南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南柱,金南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李南柱,男,1956年6月4日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南日,男,53岁,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南柱与被执行人金南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的(2009)龙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2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金南日的工资共18817元。现被执行人金南日暂无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龙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