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孙本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本志,孙本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181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孙本志,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为服刑在押人员。被执行人:孙本金,男,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为服刑在押人员。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建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孙本志罚金50,000.00元及违法所得134,537.00元、孙本金罚金40,000.00元及违法所得106,3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本志、孙本金2人均在监狱服刑,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孙本志、孙本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本案被执行人孙本志、孙本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审 判 长 付圣洁人民陪审员 王珏斐人民陪审员 崔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