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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美玉、陈爱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玉,陈爱梅,林家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陈美玉,女,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爱梅,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家修,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玉与被执行人陈爱梅、林家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陈美玉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按1.5%计算,时间从2016年5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在诉讼中,本院已因财产保全查封(限制处分权)被执行人与林家修共同所有的坐落在连江县凤城镇,但因在执行时,该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人不相符等原因,一时难以执行变现。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曾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