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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邓德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7民初430号原告:邓德彬,男,1979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广东省蕉岭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地址: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新东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4568058862。负责人:邓卫军,系该行行长。原告邓德彬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邓德彬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彬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233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66元,由原告邓德彬负担。审判员  邹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