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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列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列义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61号罪犯杨列义,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3)滕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列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追缴赃款171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枣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列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列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列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追缴赃款171000元,判决前退赃142000元,2017年4月7日退赃29000元。2017年2月8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杨列义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罪犯杨列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追缴赃款171000元,判决前退赃142000元,服刑期间退赃29000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罪犯杨列义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列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