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缪锦虎、卢斌聚众斗殴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锦虎,卢斌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锦虎,男,1998年4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缪锦虎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卢斌,男,1998年3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被告人卢斌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锦虎、卢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锦虎、卢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锦虎等人将可某(2002年6月20日生)等人盗窃的摩托车骗走,可某等人多次索要未果。2016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缪锦虎又因此事与可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相约当天下午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摆场子”。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缪锦虎纠约被告人卢斌及张某(2001年3月2日生)等人,可某纠约丁某(2003年8月1日生)等人,双方在丹徒新城盛丹路与宝龙城市广场东侧道路的交叉路口墙角处碰面。被告人缪锦虎、卢斌及张某随即对可某、丁某进行殴打,致使可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缪锦虎、卢斌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缪锦虎、卢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缪锦虎、卢斌纠集多人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并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锦虎、卢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锦虎、卢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缪锦虎等人得知可某(2002年6月20日生)等人有一辆盗窃的摩托车,便以买摩托车的名义将该摩托车骗走,可某等人多次索要未果。2016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缪锦虎又因此事与可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并相约当天下午在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摆场子”。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缪锦虎纠约被告人卢斌及张某(2001年3月2日生)等人,可某纠约丁某(2003年8月1日生)等人,双方在丹徒新城盛丹路与宝龙城市广场东侧道路的交叉路口墙角处碰面。被告人缪锦虎、卢斌及张某随即对可某、丁某进行殴打,致使可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缪锦虎、卢斌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缪锦虎、卢斌及张某赔偿被害人可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证明2016年12月18日18时许,民警接110报警将可某带至城区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缪锦虎、卢斌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均对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先后举报他人盗窃行为,经调查属实。2、被告人缪锦虎、卢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纠约他人与可某等人斗殴,殴打可某、丁某的经过,以及投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3、证人张某、邵某、游某、魏某的证言,证明缪锦虎和可某等人约架,双方到达案发现场的斗殴情况。4、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其参与缪锦虎设计骗取初中生的摩托车。5、被害人可某、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因为索要摩托车与缪锦虎约架,纠约人员到现场后被缪锦虎、卢斌等人殴打的事实。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摩托车的价格。8、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可某的损伤费用已调解解决,被告人缪锦虎、卢斌取得被害人可某的谅解。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缪锦虎、卢斌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缪锦虎、卢斌纠集多人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并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缪锦虎、卢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缪锦虎、卢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缪锦虎、卢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缪锦虎、卢斌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锦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卢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进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人民陪审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