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瑞军、代玉森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军,代玉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878号申请执行人:赵瑞军,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民身份150425196609083598。被执行人:代玉森,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光大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司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瑞军与被执行人代玉森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8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富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