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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周华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广丰支行,周华燕,李小林,俞三花,汤少文,汤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办永丰南大道。法定代表人:郑学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华燕,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李小林,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俞三花,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汤少文,男,1977年9月6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汤少芳,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1103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周华燕、李小林、俞三花、汤少文、汤少芳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少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支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7540.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