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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佟佳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佟某某,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5087号原告: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佟某某、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被告佟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14年3月17日,被告佟某某入职原告处,双方订立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约定被告佟某某工作岗位为资深市场专员,后因违反规章支付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引发劳动合同纠纷。在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及仲裁与诉讼过程中,被告佟某某不断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各种不实言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及商誉。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佟某某利用被告某某公司所有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注册侵权微信公众号“xxxxweifa”(“某某违法”的中文拼音)接连发布了“市值百万股票一夜全无,在某某打工青春如此悲狂”、“我的敌人已经舍弃了最后的廉耻,想要将我的生命、连同某某违规、某某员工违法的证据一同抹杀”、“善恶有报,天道轮回,某某被衣冠禽兽占据”等。被告佟某某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对原告及与原告相关联的某某大量不实及诋毁性的言论和评价,对原告、某某及在其任职的管理人员进行侮辱和诽谤,并在较大范围给原告及相关的某某网、某某集团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某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组织被告佟某某的侵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佟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立即删除被告佟某某的侵权言论,对其侵权微信公众号“xxxxweifa”改名并按照其管理规则对该公众号进行相应处理;3.判令被告,某某公司立即删除被告佟某某的侵权言论;4.判令被告佟某某连续三十日在某某、微信公众平台、新浪网、某某网、搜狐网、网易等网络媒体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在《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5.判令被告佟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6.判令被告佟某某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的公证费5300元、律师费50000元;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佟某某辩称,其一,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名誉权侵害行为;其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言论、没有“xxxxweifa”公众号、更不需要对不存在的“xxxxweifa”公众号改名;其三,被告没有在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发表侵犯原告的言论,所以不需要删除言论;其四,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不需要在某某、微信公众平台、新浪网、某某网、搜狐网、网易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相应费用不能由被告承担;其五,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不需要向原告赔偿其所为的经济损失1元钱;其六,原告为其所主张的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均为原告自身存在问题,不需要被告支付;其七,本案诉讼费用不需要被告负担。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其一,微信平台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已通过服务协议明确告知用户不得上传或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其二,被告方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而非侵权文章的发布人;其三,原告并未向被告方提出投诉,被告方在收到原告方的起诉材料后经审核已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并做封号处理。结合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一、佟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二、2015年3月26日,佟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5)杭余民初字第1131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判决如下:一、原告佟某某于被告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3日继续履行期限为2014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二、被告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12日的工资54600元;三、驳回原告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浙杭民终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判决如下:驳回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三、某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涉案微信公众号‘xxxxweifa’的相关注册信息如下:运营者身份证姓名:佟某某;运营者身份证号码:,运营者手机号码:156××××1027”;某某公司出具的《协助调查回函》载明“某某主公账号的注册手机为156××××1027,注册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四、2015年3月26日,佟某某作为原告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载明原告的联系电话为“156××××1027”;(2015)杭余民初字第1131号案开庭笔录第29、30、35、37、40页均载明佟某某确认“156××××1027”系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五、(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5021号公证书载明某某用户为“主公”的部分言论“无论是前期发现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要违法。还是违法的那个案子的阶段,做一些证据。包括前期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仲裁委违法裁决,一审阶段主公找律师,公证啊,还有庭辩,交叉询问什么的,主公基本都是自己在做”、“由于答辩状长达几万字,均为主公所写。先每天上点精选部分,日后再慢慢上来完整部分。答辩人:主公被答辩人: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6详见(2015)杭余民初字第1131、1159号判决书,答辩人主管李锋,在敌对环境下,对答辩人进行性暗示”、“主公目前申请微信公众账号:请到查找-微信公众号-输入xxxxweifa,本人将第一时间揭发关于某某层层黑幕”、“另外主公目前想把这段经历写出来给大家款,长篇连载,初定名《某某,请把我的贞洁还给我》。微信公众号xxxxweifa邀请大家关注!大家可以私信主公”。六、微信公众号“xxxxweifa”于2015年11月1日发布的《市值百万股票一夜全无,在某某打工青春如此悲狂》载明“但我的申诉行为,却在无意间揭开了公司黑幕的一角,并让整个阴谋得以显形——我怀疑我的主管可能是他们利益链条中重要的一环”;阅读数10213、点赞数129。于2015年11月12日发布的《双十一,主公的生死劫》载明“我的敌人已经舍弃了最后的廉耻,想要将我的生命、连同某某违规、某某员工违法的证据一同抹杀。善恶有报,天道轮回,某某被衣冠禽兽占据”;阅读数7015人次、点赞数60人次。七、某某用户为“主公”标题为《主公,传性丑闻、某某女员工胜诉某某》文章获赞同5650次、感谢722次;在回答“如何看待[某某不死,中国不富]这个观点?”中帖子载明“JxxxMa笑屎主公了。说容易进来,不能出去,那是监狱。某某是难进,容易出。主公举手发问,吃屎也难以下咽,容易排除。对吗?(味道好极了!洗洗更健康。哦打错了,唔好意思。是洗洗吃更健康,口感更湿滑!)”……“真心想请问某某,现在的世道,女性就业需要献身又献心吗?如果是这样,你们为什么不去招妓女啊?是因为妓女不合法吗?你不择手段的做事在乎过合法不合法吗?某某,一个高喊创造就业的公司,一个曾被评为最受大学生欢迎的公司,真相如此不堪与肮脏。”……“新年第一天,冤魂保佑某某快快现原形。杀人放火有律师,坑钱害命有法院,上头人升官发财,年年有今日,岁岁有今朝。”……“未来,主公决定走国际化。不会跟一些傻逼有任何交流。当然包括某某狗。别看JxxxMa人模狗样,好像社交能力很强,别人鞍前马后的。实际呢?呵呵!”……“跟某某死磕,死的是谁。必死一个是一个……这种人间惨像,真是某某独家。”……“某某的恶心之处在于,它是恶意的!给你做一个局!然后开你!真的这公司的恶劣程度不是说不就开个人什么的!是恶意违法!性质恶劣!而且你就挑主公这种年轻有姿色、家境贫困的。”……“某某他们可不是想象中那么的无辜纯良,说是刽子手也不为过。他们一直谋划抓主公啊、或者一些事吧。别看他们被人称作老板之类的,作出的勾当可是畜生都不及。”……“强烈建议某某或诉称某某集团…警醒自己,别做吃人不吐骨头的奴隶主”。……“主公目前已经申请微信公众号:请到查找-微信公众号-输入xxxxweifa,本人将第一时间揭发关于某某层层黑幕。并连载初定名《某某,把我的贞洁还给我》长篇小说。内容为,国内第一号互联网公司内,号称高能狗男女搞来搞去的故事。以公司内男女员工的情感生活为主线,买家卖家、刷单公司、代运营公司等某某周边,男女员工工作内容为副线为结构的纪实体销售。著书人为有话语权的某某员工。”……“某某男高管玩弄女员工!用工作逼迫女员工与其发生性行为!对员工不诚信!对客户不诚信!”浏览2436163次,点赞5636次,评论329条。八、某某公司已删除涉案文章并对该公众号做封号处理。九、某某公司支出公证费5300元。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首先,佟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本院调查证据显示,注册微信公众号“xxxxweifa”和注册某某用户“主公”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佟某某身份证号码、同时间段被告佟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一致,且微信公众号“xxxxweifa”与某某用户“主公”的内容相互印证;原告某某公司主张被告佟某某即为上述公众号和用户的实际注册和使用主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佟某某否认上述公众号和某某用户为其注册和使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佟某某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其次,某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佟某某发表上述标明“某某”“某某”案涉文章时间均发生在其与原告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期间,言语指向对象明确为原告某某公司及其隶属的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被告佟某某主张某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再次,被告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且造成原告某某公司名誉权收到侵害。公民有依法表达言论的自由,但言论自由的行使须以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界限;正当诉求亦须通过合法途径以讲事实、摆证据的合法形式予以表达,而不得以带有攻击性质或者侮辱性质的词语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案涉文章多次涉及“黑幕”、“某某狗”、“廉耻”、“衣冠禽兽”、“吃人不吐骨头的奴隶主”、“刽子手”、“畜生都不及”等具有强烈贬损他人人格和破坏他人名誉的词汇及语言,因为网络传播的便利和无地域空间限制,且在案涉文章表明“著书人为有话语权的某某员工”的情况下,获得大量的阅读、评论和点赞,在无形中即造成了对原告某某公司名誉权的攻击和侵害、造成了对原告某某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和质疑。综上,被告佟某某基于侵犯故意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名誉权,被告佟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某某公司第一项诉请即请求判令被告佟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行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某某公司第二项诉请即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删除案涉文章的主张,因被告已对被告佟某某注册的“xxxxweifa”微信公众号及案涉文章做删除处理且原告某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不在予以审查。对于原告某某公司第三项诉请即请求判令某某公司立即删除被告佟某某的侵权言论的主张,因原告某某公司已在诉讼中撤回对某某所属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对于原告某某公司第四项诉请即请求判令被告佟某某连续三十日在某某、微信公众平台、新浪网、某某网、搜狐网、网易等网络媒体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在《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的主张,因在某某和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案涉文章已被删除,在新浪网、某某网、搜狐网、网易等网络媒体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公开刊登道歉声明与被告佟某某的侵权行为、侵害结果相较显示公平且并不符合衡平补偿考量,由被告佟某某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某某公司道歉较为适宜;该项诉讼请求超出上述范围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某某公司第五、六项诉请即请求判令被告佟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元和基于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53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该项诉讼请求超出上述项目和金额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佟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名誉侵害行为;二、被告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及为维护合法权益合理支出的公证费用5300元;三、被告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犯名誉权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公开道歉;四、驳回原告某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6.6元,由被告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人民陪审员  王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