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终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琴珍、黄康祥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琴珍,黄康祥,黄杨生,黄创才,黄育新,黄木养,黄志新,黄土轩,黄宣才,黄宽才,黄李才,黄良材,黄爱才,邹伟英,黄志坚,黄汝作,黄超材,广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行终1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琴珍,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康祥,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杨生,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创才,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育新,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木养,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新,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土轩,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宣才,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宽才,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李才,男,194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材,男,194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才,男,194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伟英,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坚,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汝作,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超材,男,194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诉讼代表人陈琴珍、黄李才、黄土轩、黄宣才、黄志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马兴瑞,省长。委托代理人黄允鑫、邓凯,均系该府工作人员。上诉人陈琴珍等17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初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3月9日对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粤国土资(建)字〔2015〕30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主要内容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坡头区官渡镇麻俸村麻俸经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8.9333公顷(全部为养殖水面)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市坡头区城镇建设用地……”。湛江市人民政府收到涉案批复后,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湛府通〔2015〕15号),其中列明了涉案批复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地类,以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情况,并要求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2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告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自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涉案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告于2015年4月18日张贴于麻俸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并由湛江市粤西公证处对该公告的张贴送达情况进行公证。陈琴珍等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3〕81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2012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30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58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201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9日发出粤府行复〔2015〕50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陈琴珍等申请人补正“一、请按照行政复议一事一议的基本原则,分别就‘三个涉案批复’提出三个行政复议申请(一个行政复议申请针对一个涉案批复)。二、每个《行政复议申请书》页尾落款处由全部申请人签名确认;证据材料中请附每位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每位申请人与涉案征地批复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涉案征地批复的书面证据材料、其他证据材料。三、如申请人超过5人,请推选1-5名行政复议代表,并提交申请人推选行政复议代表书面材料。”该补正通知书通过邮递方式于2015年10月21日送达陈琴珍等人。陈琴珍等人于2015年11月3日提交补正材料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粤府行复〔2015〕546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在复议申请书落款处逐一列明每位申请人的姓名并签字,提交每位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每位申请人与涉案批复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并补正推选复议代表人的书面材料。该补正通知书于2015年11月7日送达陈琴珍等人。陈琴珍等人提交补正材料后,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粤府行复〔2015〕546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陈琴珍等人受理其不服粤国土资(建)字〔2015〕307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受理后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2015年11月24日送达。经审查,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粤府行复〔2015〕54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涉案批复中涉及被征地对象利益的内容已涵盖于公告中,已保障了被征地对象的知情权……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60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决定驳回陈琴珍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复议决定书以邮寄方式于2016年1月15日送达陈琴珍等人。陈琴珍等17人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撤销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作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同级人民政府,对陈琴珍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审查处理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8日,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张贴于麻俸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陈琴珍等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其申请复议期限已经超过六十日的法定申请期限。故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粤府行复〔2015〕54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广东省人民政府经先后两次通知陈琴珍等人补正材料,于2016年1月7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2016年1月15日送达陈琴珍等,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琴珍、黄康祥、黄杨生、黄创才、黄育新、黄木养、黄志新、黄土轩、黄宣才、黄宽才、黄李才、黄良材、黄爱才、邹伟英、黄志坚、黄汝作、黄超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陈琴珍等人负担。陈琴珍等17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根据《征地公告办法》规定,公告必须张贴于经济合作社才有效。该公告没有在其所在村张贴过,不能认定上诉人已经知道公告。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答辩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时的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陈琴珍等1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故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为六十日,期限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发布涉案征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涉案用地批复的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内容,而且也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涉案征地公告于2015年4月8日张贴在麻俸村民委员会。上述公告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告张贴于村委会的时间即为送达的时间,也是本案相关申请期限的起算点。陈琴珍等人作为麻俸村的一员,于公告张贴之日起就应知道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涉案用地批复的行政行为,其至2015年10月16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六十日的法定申请期限。广东省人民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作出驳回陈琴珍等17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琴珍等17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均由上诉人陈琴珍、黄康祥、黄杨生、黄创才、黄育新、黄木养、黄志新、黄土轩、黄宣才、黄宽才、黄李才、黄良材、黄爱才、邹伟英、黄志坚、黄汝作、黄超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林劲标审判员 刘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