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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卫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卫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1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42371G(1-1)。法定代表人:冉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媛,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培好,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系陈卫媛之夫。上诉人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陈卫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陈卫媛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陈卫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陈卫媛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安徽金商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应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 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