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朱国强、朱明果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朱明果,周德文,吕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陈亚沛,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779号原告朱国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朱明果,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周德文,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原告吕东,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朱国强、朱明果、周德文、吕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亚沛,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凉中路9号大院亨利华府综合楼10、11号首层3号房、第2、3层2号房。负责人劳和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鹏,公司员工。第三人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红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霖,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国强、朱明果、周德文、吕东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果及委托代理人陈亚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小鹏,第三人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国强、朱明果、周德文、吕东诉称,四原告与张培祥、张培强、张培亮、张培先、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喜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982民初562号]中,事故车辆粤K×××××号大型普通客车系四原告共同出资购买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经营客运的,该车在营运中发生事故、盈利亏损均由四原告共同负责。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明果为受害者家属垫付了殡葬费36329.5元。本案粤K×××××号事故车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损失在保险限额内。因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偿付原告朱明果垫付的殡葬费。四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立即偿付原告方垫付的殡葬费36329.5元给原告朱明果;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承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四原告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主体不适格,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支付了丧葬费36329.5元给受害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事故中死者家属领取了这笔款项。第三人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肇事车辆粤K×××××号客车的保险费由四原告支付,四原告是该保险的实际受益人,因此四原告的主体适格。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18时47分,廖喜明驾驶粤K×××××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兰山往大坡方向行驶,当行至化州市××线××村门前路段时,碾压睡在公路上的张培荣,造成张培荣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廖喜明驾车离开现场。2016年12月9日,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化公交认字[2016]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喜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培荣无责任。粤K×××××号牌大型普通客车是原告朱国强、朱明果、周德文、吕东合伙购买,原告朱国强、朱明果、周德文、吕东将该车挂靠在第三人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运营,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朱国强、朱明果、周德文、吕东以第三人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7月15日为粤K×××××号客车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朱明果于2016年12月12日赔偿丧葬费36329.5元给受害人张培荣的亲属。另查明,受害人张培荣的亲属张培祥等人已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7)粤0982民初562号]。经核定,受害人张培荣的亲属张培祥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损失为334247.93元;(2017)粤0982民初562号案已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87918.43元,合计共赔偿297918.43元给受害人张培荣的亲属张培祥等人。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2017年3月17日张培祥等人诉化州市橘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的起诉状,粤K×××××号客车的保险单,化公交认字[2016]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车责任经营合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为据。本院认为,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当事人陈述、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作出化公交认字[2016]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廖喜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张培荣无责任,符合客观事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受害人张培荣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朱明果已赔偿了丧葬费36329.5元给受害人张培荣的亲属。原告朱国强、朱明果、周德文、吕东的雇员廖喜明驾驶的粤K×××××号大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廖喜明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因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受害人张培荣的亲属,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丧葬费36329.5元给原告朱明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抗辩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朱明果虽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化州市和安运输有限公司陈述保费是四原告支付,四原告是保险的实际受益人,四原告的雇员廖喜明作为粤K×××××号大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四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故原告朱明果将丧葬费36329.5元赔偿给受害人张培荣的亲属后,依法取得了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追偿权利,原告请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理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6329.5元给原告朱明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4.1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海玲速录员 陈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