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09月27日生。被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申请执行标的3351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某某名下登记有小车一辆,银行等查询未果,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柴某某在越南打工,其它调查未果。因被执行人柴某某名下登记的小车是按揭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车辆实施查封等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