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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全、王某军、贺某朝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全,王某军,贺某朝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全,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唐山某门窗厂实际经营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逮捕。同年3月11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9月9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武继芹,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军,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唐山某门窗厂工人,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逮捕。同年3月11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9月12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贺某朝,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唐山某门窗厂工人,现住唐山市滦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逮捕。同年3月11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6年9月9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开检公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全、王某军、贺某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准许。2017年4月1日本案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立佐审判员  王新蕊审判员  王奕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