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和县西埠供销合作社与朱庆珍、李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西埠供销合作社,朱庆珍,李文,李斌,李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980号之一原告:和县西埠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西埠镇下街,组织机构代码15378154-9。法定代表人:尹仁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明,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松,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庆珍,女,194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文,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斌,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李华,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和县西埠供销合作社与被告朱庆珍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和县西埠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和县西埠供销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西埠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和县西埠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袁昌海人民陪审员 赵全东人民陪审员 董香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