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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莫子金、秦结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子金,秦结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莫子金,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秦结钦,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莫子金与秦结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秦结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