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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9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会杰与尚兵、赵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会杰,尚兵,赵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504号之一原告:肖会杰,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尚兵,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赵连红,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肖会杰与被告尚兵、赵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肖会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肖会杰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宜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