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9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会杰与尚兵、赵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会杰,尚兵,赵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504号之一原告:肖会杰,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尚兵,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赵连红,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肖会杰与被告尚兵、赵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肖会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肖会杰负担。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宜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