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20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贺彬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震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贺彬,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震新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0070号原告:陈贺彬,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震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震新村。负责人:陈静玉,职务:村主任。陈贺彬与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汉丰镇震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陈贺彬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贺彬撤诉。审判长孙慧洁审判员张红梅代理审判员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