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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331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翟俊成、苏州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翟俊成,苏州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3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负责人:钱向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婕,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梅,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俊成,男,1992年3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苏州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959号元和大厦652室。法定代表人:伍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告翟俊成、苏州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翟俊成、苏州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翟俊成、苏州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撤回对被告翟俊成、苏州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琼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