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646号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川县新城开发区龙川大道**号。负责人邹东平,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袁世伟,该联社资产保全部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邓立生,该联社龙母信用社主任。被告朱小燕,女,汉族,住龙川县。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朱小燕已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龚红绸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建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