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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向明清与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清,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4民初936号原告向明清,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南侧金龙花园9楼701房。法定代表人刘万兵。原告向明清诉被告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明清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1日起由被告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在三灶镇鱼弄二队和鱼弄三队做光滑墙,工程于2015年底完工。原告应得工资共54000元人民币。双方对此无争议。完工后,被支付了原告2万元人民币。2016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工资,误工时间超过十天以上,当时原告平均工资在240元以上,同时产生300以上的交通费和100元以上的通讯费。直到2016年12月才支付原告1万元人民币,被告仍欠原告24000元。2016年12月14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万兵之妻罗德芬写下了一张欠条,承诺2016年底到2017年1月10日前付清。但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再次索要,被告只在2017年1月21日支付5000元,至今仍欠原告190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加付赔偿金1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工资人民币19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人民币24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通讯费人民币1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加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欠据一张。被告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三性认可,依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5月,被告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原告向明清做光滑墙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12月完工,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人工费54000元。工程进行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2016年12月,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1万元。2017年1月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5000元。目前尚有190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原告向明清为其做光滑墙工程,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项目,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双方约定费用总额为54000元,现被告支付35000元,仍余19000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支付该剩余费用1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误工费、交通费及通讯费,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加付赔偿金1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向明清支付人民币19000元;二、驳回原告向明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向明清负担121元,由被告珠海市万胜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郁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