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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建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198号公诉机关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利,男,1977年3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资中县。1996年7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8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8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意番、姜毅、被告人徐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8日,吸毒人员伍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建利购买毒品。当日20时许,徐建利在本县宋家镇宋家村5组57号自家屋外,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伍某,伍某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徐建利200元。2.2017年3月20日14时许,吸毒人员伍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建利购买毒品。后徐建利在本县宋家镇宋家村5组57号自家屋外,将一小包毒品卖给伍某,伍某以微信红包方式付给徐建利100元。伍某回到住处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一袋毒品。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净重0.6克。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徐建利被抓获时,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扣押了现金人民币1447元及两部手机,两部手机分别是三星手机(号码135××××2751,微信名“拐角遇到妖怪”)、白色小米手机(号码138××××9454,微信名“不再向天亮说晚安”),伍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时拨打过徐建利使用的该两个号码,并向微信名“拐角遇到妖怪”以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方式支付购买毒品的款项。被告人徐建利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证人伍某、廖某的证言、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通话清单、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利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建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建利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建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及毒品予以没收;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1447元,其中违法所得300元予以没收,余款1147元退还被告人徐建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闵厚铭(代)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