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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秀玲与魏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玲,魏凯,万彩玲,魏昊然,李爱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516号原告:朱秀玲,女,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被告:魏凯,男,生于1968年12月6日,汉族。第三人:魏昊然,男,生于1995年7月18日,汉族。第三人:李爱华,女,生于1938年11月5日,汉族。原告朱秀玲与第三人魏昊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彩玲,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凯与第三人李爱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玲与被告魏凯、第三人魏昊然、第三人李爱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秀玲与被告魏凯及第三人魏昊然、李爱华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朱秀玲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魏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秀玲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玲撤回对被告魏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71元,减半收取3385.5元,由原告朱秀玲负担。审 判 长  娄王记审 判 员  李丰庆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会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