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郑小光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小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59号罪犯郑小光,男。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08年12月11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公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小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10月1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玄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08)公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郑小光的缓刑执行部分,以罪犯郑小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83835.87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郑小光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郑小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小光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郑小光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郑小光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郑小光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小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