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7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志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周志刚,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7111号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16层01、02、03、05、06、08单元及17层01、02、03、08单元。法定代表人傅海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志刚,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城县。被执行人张燕,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地区交城县。本院在执行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周志刚,张燕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12949号对被执行人周志刚,张燕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志刚,张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志刚,张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周志刚,张燕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洋审 判 员 张 璐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丹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