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党某某、任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任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27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党某某。被告任某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党某某、任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开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