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党某某、任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任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27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党某某。被告任某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党某某、任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开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