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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开容与许永辉、许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容,许永辉,许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557号原告:周开容,女,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理人:刘修华,男,生于1972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宗秀,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永辉,男,生于1974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许永强,男,生于1977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负责人王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容与被告许永辉、许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周开容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人民陪审员  罗宏金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旦 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