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玮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玮,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第914号原告黄玮,女,1975年3月22日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郭霞光,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倪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保军,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玮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76元,本院退回原告376元。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