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博、杜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博,杜江红,王琪,祝亚俊,葛孟谦,葛翠莲,葛南南,王莉,王彦召,李硕,张朋涛,张红影,张玉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58号原告: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西马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恩久。。被告:张文博,男,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杜江红,女,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王琪,男,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祝亚俊,女,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葛孟谦,男,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葛翠莲,女,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葛南南,男,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王莉,女,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王彦召,男,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李硕,女,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张朋涛,男,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张红影,女,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张玉彬,男,汉族,现住安平县。。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博、杜江红、王琪、祝亚俊、葛孟谦、葛翠莲、葛南南、王莉、王彦召、李硕、张朋涛、张红影、张玉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计888元,由安平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