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夏辉、XX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辉,XX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夏辉,男,198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XX智,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夏辉与XX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