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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袁娟芳、符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娟芳,符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袁娟芳,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符国义,男,1984年3月9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袁娟芳依据(2016)桂070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各个符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及向房地产、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朝伟 百度搜索“”